周末一帮搞互联网的朋友喝茶聊天,席间正好有位法律界的仁兄,于是就聊到了最近炒得轰轰烈烈的珊瑚虫一案,大家争论得兴起,纷纷打开电脑上网找材料证明自己的观点。讨论到最后,法律界的仁兄总结了可能让所有人都大跌眼镜的观点:所有的人都被腾讯忽悠了。
首先仁兄给我们明确几个基本概念:本案是一个刑事案件,腾讯公司是报案人,公安局是侦查机关,侦查结果材料报到检察院,如果检察院认为材料属实并且构成犯 罪,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会根据公诉人和被告方辩护人的双方证据以及辩论结果做出最后判决。所以,现在与珊瑚虫一方对立的是检察院的公诉人,而不是大 家误以为的腾讯公司。
但腾讯公司在本案中的作用很是微妙的,首先它是报案人,在掌握一定情况后提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根据情况进行进一步侦查。由于本案是比较新型的网络侵权 案,公安机关往往不掌握其中的专业知识,而是由报案人全程提供法律和专业方面的支持,这点也由在场的另外一位仁兄电话知情人士后得到确认。据这位知情人士 讲,是腾讯公司的法律顾问全程跟随办案人员,亲自指点该去哪里取证、如何取证、取证后如何进行技术鉴定等,而腾讯公司是否提供办案资金支持该知情人士称不 方便透露。
» 阅读全文
阅读全文
Tags:
公检法
, 法律
, soff
, 陈寿福
, 珊瑚虫
珊瑚虫事件发生以后,网上对此事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对于陈寿福的行为网络上压倒性的 多数对soff表示同情与支持。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著作权人的权利固然不应忽视,但动辄以涉嫌犯罪为名,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正如飘云作者“疯狂绅 士”在第二次声明中提到的,这种行为是不符合广大网民的根本利益,也不符合科技发展的前进方向。作为司法有关单位在处理这种特别复杂侵权案件的时候更应 “一碗水端平”。不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某一方进行倾斜。
笔者在两个月的时间里查看相关公布的资料,以及网上访问与此案紧密相关的各个方面的人员后发现大家都忽略掉几个细节。
第一、腾讯公司与珊瑚虫共存了7年,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在这7年期间腾讯也侵犯了珊瑚虫的著作权。腾讯在2004年到2006年之间也涉嫌非法经营珊瑚虫QQ,网民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进行举报,这些证据能达到对腾讯公司立案侦察的标准。
第二、腾讯公司从来没有对珊瑚虫外挂提起诉讼,而只是对珊瑚虫QQ提起了诉讼与维权行为。
第三、珊瑚虫QQ中包含的珊瑚虫外挂其性质来来看,涉嫌不正当竞争。法院已经驳回了腾讯诉讼要求。也就是说珊瑚虫QQ中包含的珊瑚虫外挂的不正当竞争是不成立的。
第四、soff对珊瑚虫外挂拥有著作权,虽然其没有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等相关手续,但不妨碍其拥有珊瑚虫外挂软件的相关权利。
第五、腾讯其旗下网站在根据网友提供的证据表明在2004年到2006年期间未经soff本人同意提供过珊瑚虫外挂与珊瑚虫QQ下载。
» 阅读全文
阅读全文
Tags:
法律
, soff
, 陈寿福
, 腾讯
, 珊瑚虫
新闻来源:牛博
最近由于网上一段视频的广为流传,珊瑚虫作者陈寿福被抓的这次事件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虽然评论文章们尽力显得客观公正,但显而易见的,大家都被一只无形的手在引导着。作为陈寿福的朋友,我不得不站出来说几句,不管被认为枪手也罢,被骂也罢,我不出来说话就他妈的不够朋友。
1、视频为深圳市电视台做的节目,陈寿福衣服胸前的字是南山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出现的警官是南山区公安分局的警官,腾讯总部就在南山区,视频中的三个枪手等等,这些所有的迹象表明,其实整个事件就是腾讯公司利用其在公司所在地区的影响力精心策划了这一切。如果还有怀疑,请看视频的第一个画面,也就是字幕是“修改软件程序的笔记本电脑”这一个画面。作为陈寿福的朋友,我负责任的告诉大家,这个画面是在陈寿福的家中,也就是在抓捕陈寿福的时候拍摄的。试问如果不是精心策划,一个普通的案件何以需要在第一时间就由媒体介入。
» 阅读全文
阅读全文
Tags:
陈寿福
, 腾讯
, 视频
, 珊瑚虫